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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了offer后企业要负法律责任

有的HR在工作中曾遇到这种情况

发了offer,但因各种原因

公司临时变卦,想取消offer

这样的情况合理合法吗?

 今日问题 

公司发了offer后又拒绝录用,可以吗?

案例分享

2011年5月,张某经过3轮面试后,被上海一家技术公司录取。

技术公司发出offer,对试用期、薪资标准等作了说明,并要求提供证明资料、体检材料后办理入职手续,如果体格检查不合格,将不能被录用。

张某向原单位提出辞职,并获得原单位批准,并到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报告表明:转氨酶偏高,其他正常。

2011年6月,张某到技术公司报到,在办理入职时,公司以“转氨酶偏高”表示有肝病症状,不符合体检标准,拒绝录用。

张某提起诉讼,要求技术公司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技术公司对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以上案例中,技术公司以张某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张某,但真实情况是:张某的病症不属于国家法定不适合工作的病种,并且offer中也未明列。所以技术公司存在过错,需对张某进行赔偿。

 具体说明 

Offer不可随意取消

Offer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要约,虽然不是正式的合同,但对用人单位而言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只要劳动者同意并符合录用通知书中的约束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录用通知书中承诺的内容如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违反录用通知书未订立劳动合同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对受要约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Offer发放注意事项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更常遇见的是,发了offer后,用人单位因不了解offer的法律效益,提出想撤回、撤销offer。

所以HR要杜绝此类现象,在发放offer之前,可注意以下几点:

1. 发放offer前,与用人单位反复、明确确认。录用通知属于“要约”,发放应十分谨慎。除非已经明确决定录用此员工,才能下发通知。

2. 载明有效期、不予录用情况。比如:应聘者应予承诺的期限、必须全数提交的个人资料,否则用人单位将不予录用。

如果应聘者在录用通知载明的期限前未报到或不符合录用情况,录用通知失效,用人单位可另招新人。
3. 载明违约责任。如果应聘者在offer约定的时间内报到,并办理了入职手续,但是未实际到用人单位工作,而到了其他企业就职,用人单位可要求该应聘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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