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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就用工? 这个问题用人单位只能这么处理

员工入职前要签订合同

但没签检查出问题该怎么办

案 例

事情是这样子的,一家餐饮公司对外招聘5名餐厅服务员。 按照该公司正常的入职流程, 应当先进行笔试面试, 然后让通过者去指定医院体检。 应聘者体检合格后, 公司再与他们签劳动合同。 但由于急需用人, 没有等到体检结果出来, 餐饮公司就让包括叶女士在内的5名候选人入职。

两周后, 叶女士被查出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体检结果不合格。 餐饮公司以叶女士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 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叶女士认为, 餐饮公司并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 更未约定试用期, 因此不接受单位的处理决定。

那么, 未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体检被查出携带传染病病原,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下,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 ‘健康合格证’ 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 伤寒、 病毒性肝炎、 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 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餐饮行业作为从事食品经营的公共卫生服务行业, 在招聘时对携带传染病原的应聘者是可以拒绝录用的。 

但该案例的问题关键却在于,应聘者入职后才被发现携带传染性病原, 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呢?

来看下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法律解释: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5条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也就是说, 对于携带传染病原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仍然要先与他们在用工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者拒绝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就约定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餐饮公司未经体检就录用员工, 显然应当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但具体到对叶女士劳动关系的处理上,餐饮公司应当先与叶女士协商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适当对叶女士作出一些补偿。 

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餐饮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叶女士签订劳动合同, 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无论叶女士是否同意签订劳动合同, 餐饮公司都可以终结双方的劳动关系。

当然, 如果本案中的用人单位不属于禁止传染病原携带者从事的行业,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且未订立劳动合同前发现其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解除劳动关系就应当受到医疗期解雇的相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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