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某大型超市深圳公关部日前表示,不但今年“五一”期间的促销活动已经取消,而且近期的各项大型促销活动也全部紧急喊停。超市的此举或许能对平息事态起到积极作用。不过记者在采访一些此超市的供应商时,就听到了诸多这样的抱怨:“抵触造成的损失其实由超市自己‘埋单’的部分很小,促销活动中优惠让利的部分都是由供应商承担的”。
这里凸显的零供矛盾,尤其是跨国大型零售集团和本土供应商之间的矛盾其实由来以久。2004年底中国零售行业全面开放后,沃尔玛、麦德龙、百安居等国际零售巨头纷纷进入中国。在繁荣国内市场经济,为城市居民提供了生活便利的同时,有关专家也指出,它们的过度扩张和滥用优势也给中小零售商、供应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为了共同探讨应对跨国零售巨头的思路和对策,以“民族企业如何应对跨国零售巨头挑战”为主题的研讨会日前在京召开。研讨会围绕跨国零售巨头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消极影响、零供关系的现状和矛盾、民族企业如何应对等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外资强势扩张瓜分本土零售业蛋糕目前大型跨国零售企业已经在我国零售市场中处于显著的优势地位,并且还在大举跑马圈地,这不但在一定范围内让小型零售店、便利店和夫妻店遭遇强敌,影响和调整了一定范围内的商品供销局面,还对供货商,尤其是中小供货商的选择权造成影响。
麦肯锡就曾预言,外资超市将会在5年内控制中国80%的零超市场。业内人士担忧,长此下去不但供货商的利益受到侵蚀,而且当外资零售巨头对中国市场实现绝对控制后,还会进一步增强其商品定价的话语权。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黄江明通过实证研究揭示了目前中国零供关系的现状。黄江明说,目前供应商与零售商普遍存在着冲突现象,供应商对零售商的不满主要是在帐期过长、新店开业费、合同外收费、商业索贿等方面,尤其是中小供应商更是因为陈列位置差、促销资源少、销售贡献率低、零售商拖延帐期与提高收费进一步加重了负担,面临着被淘汰出局的困难。在零售商利用和滥用其优势地位的情况下,由于缺乏相关法规的制约和企业自律,大量分散的中小供应商很容易成为不对称交易的受害者。黄江明说,零售商大面积的“滥用优势地位”,对供应商的经济满意度和社会满意度都有负向影响。
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院长、中国供应商研究中心主任杨谦从理性的角度对跨国零售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问题做了深入的分析和思考。他指出,跨国零售企业的优势地位是客观存在的现实,“我们需要理性认识跨国零售业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正确区分什么是客观使用支配地位,什么是滥用支配地位。”
杨谦分析,跨国零售业滥用支配地位的典型表现就是利用赢利模式圈钱、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占压供应商的资金、转嫁经营损失、定价权的过度使用等。跨国零售企业滥用支配地位的危害无疑是极大的,它使原本不和谐的零供关系产生更严重的矛盾,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扭曲了基本的经济关系,损害了供应链的和谐。
应对需要理与法的结合
来自商务部研究院、供货商协会、法律界和供货商等方面的专家、代表普遍认为,零供矛盾在各类市场都是一个普遍现象。但对中国来说,由于目前这方面的法律建设不够完善,跨国零售巨头凭借自身在资金、管理模式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的优势,在市场经济关系中与供应商、小零售商和消费者实际上形成了不平等地位,他们采取各种方式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甚至损害了本土民族企业的发展壮大,激化了产业链上下游之间的矛盾,甚至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如何突破大型零售组织的垄断形势,为本土供货商提供更好的生存环境,与会专家学者给出了多方面的建议。
对如何遏制跨国零售企业滥用支配地位的问题,杨谦提出的建议是:用法律保护供应关系不能随意解除;严格执行合同内容,并且将货款外的优惠合同化;利用法律法规限制零售商的规模和网点设置;加强供应商的行业联合,提高供应商的谈判能力;并且对一些所谓的盈利模式进行法律限制。他同时呼吁学术界和政府管理部门重视这方面的研究,认真评估外资零售业开放过程中的问题,从产业链的角度而不仅仅是从零售业发展本身来认识零供关系和内外资零售业的关系。
中国代理商联合会主任樊晓军认为,整合是中国供应商唯一的出路。由于本土的零售企业不具备批发和配送的能力,而本土的供货商、代理商不具备零售的能力,因此要想与外资零售企业抗衡,应该实现这三方面的相互结合渗透,形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联合体。目前连琐超市的整合已经出现了端倪,他举例说,2007年11月,山西有10个地市零售连锁企业整合成一家大型的公司,并准备上市。随着中小零售商的整合,代理商、供应商整合也风生水起,将彻底解决零供矛盾。
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中国供应商研究中心孙艺军教授从法律上分析了目前供应商可以利用的法律资源,鼓励供应商提高法律意识,充分运用现有法律资源维护自己的权益。她建议进一步加强规范零供关系方面的立法,提升现有法律文件的层次,同时细化现行法律,增强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执行《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要严格执行《反垄断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制定对零售商和供应商具有共同约束力的交易准则;并且呼吁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和干预,引进经济公益诉讼机制,最大程度上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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