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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金数额的约定规则

劳动合同与普通的民事合同并不一样,违约金并不是一个必备条款,而且也不是所有的违约情况都可以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中需要缴纳违约金的情况只有两种:一是竞业限制;二是服务期条款。

  我国法律对于民事合同违约金的标准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违约金由双方自行协商后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在劳动合同中,对于约定服务期限的违约金,法律明确规定了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而约定竞业限制的违约金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务中一般根据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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