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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行业关于住宿业纳税人张贴《温馨提示》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要求,住宿业纳税人应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温馨提示张贴《温馨提示》,告知购买方可以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同时公布主管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电话,接受购买方监督。

现提醒住宿业纳税人及时张贴《温馨提示》(《温馨提示》模板详见附件) ,并对照发票管理要求进行自查,进一步规范发票的开具。

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否以各种理由拒绝开票;是否违反规定要求购买方额外提供证件证明导致开票难;是否随意变更品名等错开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是否提供。

(二)纳税人有预付卡销售(商品编码为“6010000000000000000”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是否存在货物或应税服务劳务名称不符以及纳税人频繁开具货物或应税服务劳务为“办公用品”的等等。

(三)对住宿业、餐饮业、电信业等纳税人应重点关注: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否以各种理由拒绝开票;纳税人是否违反规定要求购买方额外提供证件证明导致开票难;纳税人是否随意变更品名等错开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当场索取纸质发票的,纳税人是否免费提供打印服务或纸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住宿业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张贴《温馨提示》;是否存在其它不符合发票管理、开具规范要求的情况。

对于后续经核查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整改和处罚,对于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的按照征管法要求进行处罚。

 

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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