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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完善国税机关为地税机关代征地方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完善国税机关为地税机关代征地方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56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16〕27),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坚持法治引领、改革创新,发挥国税、地税各自优势,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不断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为更好地推进办税便利化,为纳税人服务,同时,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征管操作,《公告》对规范完善国税机关为地税机关代征地方税费有关事项做了明确。

  二、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理哪些业务时,其应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的地方税费,由国税机关代征?

  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理以下业务时,其应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的地方税费,由国税机关代征。

  (一)申请代开发票;

  (二)预缴增值税、消费税(含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业服务及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预缴增值税);

  (三)上门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是否可以同时申报缴纳相应的地方税费?

  纳税人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同时申报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税机关代征的地方税费退库由国税机关办理还是地税机关办理?

  纳税人发生国税机关为地税机关代征的地方税费退库,由地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为纳税人办理。

  五、纳税人拒绝国税机关代征地方税费,由国税机关处理还是地税机关处理?

  纳税人拒绝接受国税机关代征地方税费的,由地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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