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小贴士1:到底哪些人持有的金融账户在CRS下可豁免申报和交换
CRS是有关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跨国反避税制度, 但是并不是说只要是金融账户,相关的涉税信息就一定需要申报和交换,因为这里面还涉及到一个“需申报人”(Reportable Person)的概念。只有那些需申报人所持有的金融账户才会受到CRS下信息自动交换的影响。
1. “需申报人" vs. "非居民"
需申报人的概念在国家税务总局去年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意见稿)》中并不存在,而是被“非居民”所替代。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意见稿里的非居民并非通常国际税法下所谓的非居民。举个例子,一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英国发电企业,在国际税法下,其应该为中国的非居民,其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可能面临源泉扣缴预提所得税的问题。但是在CRS下,如果这家英国企业在中国某金融机构持有账户,那么该英国企业却不属于意见稿中所谓的非居民,其账户信息并不需要申报和交换。
2. 哪些人不属于“需申报人”
在CRS下并没有给需申报人一个明确的概念,而是通过除外情形,规定除以下情形以外的所有CRS需申报国的机构或个人都属于需申报人:
- 证券市场上上市交易的公司或者其关联公司
- 政府机构
- 国际组织
- 中央银行
- 金融机构
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上面所说的英国发电企业明明是中国税法下的非居民,但其在中国持有的金融账户却并不需要在CRS下进行申报和交换。
离岸公司也就是通常所谓的设立在离岸避税地但并不在当地开展实质经营的公司,这一类公司在CRS下的身份通常情况下要么是消极非金融实体(即在其持有金融账户时,金融机构会将其穿透,识别该离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要么就是投资实体。
而当一个离岸公司(或者离岸信托)的身份属于投资实体时(例如受其他金融机构专业管理的私募基金或者对冲基金等),其自身并不在上述“需申报人“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其持有的账户是不需要在CRS下进行申报和交换的,因为其本身作为投资实体,会在CRS下进行其自身所管理之账户的持有人信息识别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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