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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有讲究

案例概况

成都吉祥公司2016年12月将自产的30台电脑捐赠给甘孜州康定县新都桥某小学,该电脑的单位生产成本1400元,同期销售价为4200元。问成都吉祥公司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如何对该业务进项纳税调整?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实务分析

成都吉祥公司将自产的货物电脑--无偿赠与他人使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应分别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按视同销售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

因此,成都吉祥公司2016年12月对将自产的30台电脑捐赠给甘孜州康定县新都桥某小学,应进行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申报缴纳增值税18,307.69(=4200/(1+17%)*17%*30)元。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对外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此,成都吉祥公司2016年12月对将自产的30台电脑捐赠给甘孜州康定县新都桥某小学,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税视同销售处理,在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按视同销售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7,692.31(=4200*30-18,307.69)元。

 (三)汇算纳税调整

在实务中,对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有两种观点:

观点01:成都吉祥公司2016年12月对将自产的30台电脑捐赠给甘孜州康定县新都桥某小学,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税视同销售处理,在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按视同销售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7,692.31(=4200*30-18,307.69)元,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观点02:成都吉祥公司2016年12月对将自产的30台电脑捐赠给甘孜州康定县新都桥某小学,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税视同销售处理,在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按视同销售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7,692.31元,同时调减视同销售成本42,000.00(=1,400.00*30)。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视同销售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同时,需要调减视同成本,才符合税法配比原则的要求;换言之,应将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分别同步调整。

因此,温馨提示报税的小伙伴们: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调增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别忘了调减视同销售成本。

思考:在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实务中,对视同销售收入调增的同时对视同销售成本进行调减,为什么不是调增呢?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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