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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一说票据贴现本金是面值还是净额的问题

我们对于票据贴现的理解还是传统的,票据贴现贷款的准备金根据贷款余额的1%计提,其实也是一个执行了很多年的传统政策的延续。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执行者都没有刻意去创新,毕竟大家对于传统金融业务的理解也是扎根实际的,基于一个稳妥的、成熟地认识。我们此前提出一个观点,在考虑税法上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基数的时候,贴现业务的本金应该是指票据业务的面值,而不是扣除贴现利息后的净额。具体可以参看《我心乱也:本金、利息、本利和咋区分》。 在我们金融保险税务微信群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多数观点也是赞同我们前面的判断。比如,大家找到这样一份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财会【2000】20号)。这份文件是当年《企业会计制度2001》推出之前《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时候,财政部针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上市银行”)会计核算的要求,作出的补充规定。 该文件第二条规定:上市银行发放的贷款本金,应按实际发生额计量。其中,贴现贷款应以贴现票据的到期价值计量,贴现票据的到期价值与支付的票据贴现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贴现利息,计入贴现当期损益。在这里,非常明确的指出贴现贷款的本金是到期值,如果票据本身是无息票据,到期值就是面值,也就是本金。

当然会有同志说了,你讲这个没啥用,这个文件早就作废了。我说没事,因为我们认识贴现的方式没有改变。我们在现在的企业所得税上,多数税务机关也是要求银行将贴现利息一次性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基本思路与这个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要求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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