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了适用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企业的优惠条件和方式。其中的4项内容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更为便捷。
公告明确了个体经营和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吸纳就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个体经营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该税收优惠政策;吸纳就业的企业按符合条件的吸纳就业的人次,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公告确立了“凭证享受、申报管理”的税收优惠管理方式,即纳税人领取《就业创业证》或者吸纳持有《就业创业证》的人员就业,是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在实际申报缴纳税款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备案,即可实际享受优惠政策。
与原有政策相比,公告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简化了办理材料。公告明确,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纳税人在税收减免备案时只需要提交《就业创业证》。同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是明确了计算口径。公告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公告明确,纳税人不再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在纳税申报首次享受优惠时提交备案材料即可。纳税人可以按照适用的申报期限要求自主选择在一个或多个申报期享受优惠政策,也可以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享受优惠政策。
四是注重政府内部数据共享。公告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四变化助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平稳着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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