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7日上午8点38分,中国标准动车组复兴号驶出北京南站,在京沪高铁开展时速350公里体验运营,并且在不到二十分钟之后,高铁就跑出352公里的达标速度。根据中央电视台的新闻报道,有三百多人多人参加了这一次体验运营,被邀请参与体验的有国家有关部委、企业、多方面的专家、列车生产厂家的技术人员、媒体记者等。
衷心祝福中国高铁事业的点滴进步,这么多年的出行感受是高铁彻底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期望有一天京沪高铁复线可以全线贯通,这样我就可以轻松地从北京回到我的老家江苏淮安看望我的父母亲朋。
但是我们今天需要讨论的却仍然是税收问题,与今天复兴号试运营350公里相关的增值税视同销售问题。我们先来看看两张350公里体验运营的车票。
一张车票是从北京南到上海虹桥,二等座票价是0元。目前,在没有提速的情况下京沪之间的高铁二等座是553元。等京沪高铁提速后,中国财税浪子将去上海举行一场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的讲座。
另一张车票是徐州东到北京南,以前上大学的时候中国财税浪子经常从徐州做火车到北京。那个时候一定会早起先坐淮安(当时叫淮阴)到徐州的头班长途车,这样才有可能在徐州火车站买到徐州起点到老北京南的直达火车票。这张体验票的价格也是零元,同样徐州东到北京南的高铁二等座市价是30元。
那么中国铁路总公司搞得350公里体验运营会不会给其带来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风险呢?
按照营改增基础性文件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我们这里主要是围绕这里的第一项展开讨论。
观点甲:需要做视同销售。既然你都是零元价格,而且电视台的直播里边还说高铁上的服务和平时都是一样的,你不就是无偿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吗?当然是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而且你这一一路运营发生的进项也可以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予以抵扣。
观点乙:不需要做视同销售。你中铁总确实是在无偿提供铁路运输服务,这个没有问题,但是你这次搞的350公里体验运营属于第14条中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因此就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了。
观点丙:需要做销售处理。你中铁总名为无偿提供,实际上是有偿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为啥呢?你体验运营,万一要出事故怎么办,大家是提心吊胆来体验的,你应该给大家钱才对。因此你是抵消交易,你不收钱提供运输,体验人也不收体验费,因此你就是通过提供服务获取了其他经济利益,你其实就是有偿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当然需要正常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骏哥的观点:不是运输服务,不涉及视同销售,也不构成销售。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的规定,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很显然,本次活动只是复兴号高铁提速前的正常持续测试,其目的并非将体验者运达目的地,而是通过体验运营测检测高铁机车的运营效果、运营状态、服务能力等。从这个角度来说,这次体验运营不符合铁路运输服务的定义,也就是说不是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在不是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情况下,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既不会构成销售运输服务,也不会构成视同销售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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