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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O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及职责

CFO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及职责 

CFO意指公司首席财务官或财务总监,是公司财务与会计工作的最高领导者。他们参与公司发展战略的设计,并努力促进公司发展战略与投资者的预期相一致。在实施公司发展战略的过程中建立现代财务支持系统,加强日常管理,防范可能遇到的风险,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学习西方国家在沿海地区的企业中率先建立了财务总监制度(我国一般将CFO与财务总监不加区分),并逐步向全国推广,不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始实行了财务总监制度,而且民营企业、合资企业也开始了财务总监制度尝试,尤其在上市公司得到了大力发展。但是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来规范财务总监督制度,只是各地政府出台了一些相应的管理办法,财务总监制度的推行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而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多数企业实行的总会计师制度却有《公司法》、《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的规范。1999年颁发的《会计法》明确规定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立总会计师制度;《总会计师条件》又进一步明确了总会计师的职责,并规定总会计师相当于公司行政副职。因此,我国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地位和职能是比较明确的,而财务总监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职能就相对模糊。 

一、CFO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1. CFO是执行董事 

在现代公司制下,CFO在公司治理中负有监督管理职能和参与经营决策功能,这就客观上要求CFO进入董事会,即成为执行董事,CFO既要对股东负责又要对董事会负责。CFO代表股东进入董事会,作为首席财务执行官负责执行董事会的财务决策和财务监督,而CEO则负责执行董事会的战略和经营决策。但CFO又在经营管理上与CEO紧密配合,在CEO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金额重大经营决策。 

2. CFO是首席财务执行官 

尽管在执行董事会的战略和经营决策方面,CFO要在CEO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但并不意味着CFO是CEO的副职,CEO与CFO不存在正职与副职之分,而强调CEO是首席行政执行官,CFO是首席财务执行官,COO是首席业务执行官,他们都是各自分管理业务的头(Chief)。中国香港企业把CEO称为行政总裁,而把CFO称为财务总裁,这种称谓比较准确地表达了CFO在公司治理中的位置。 

3. CFO在受托责任上对股东和董事会负责,在经营方面对CEO负责 CFO作为执行董事,即是董事会成员,又是经理层成员,因而CFO即要对股东负责又要对董事会负责。CFO代表股东进入董事会,作为首席财务执行官负

责执行董事会的财务决策和财务监督,而CFO则负责执行董事会的战略和经营决策。但在执行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时,CFO要在CEO的统一领导下,即CFO对CEO负责,为CEO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二、CFO在公司治理中的职能 1. CFO的监督职能 

CFO作为执行董事,既是董事会成员又是经营者,CFO作为股东的代表进入董事会,负有外部受托责任,代表出资者实施企业外部资本控制,服务于公司外部信息使用者的信息要求,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满足外部投资者资本增值的要求,CFO对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负有重要责任。从这个意义讲,CFO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负有监督职能。CFO如发现企业有欺诈舞弊行为时,应当运用自己的职业判断,提出优化方案,并向CFO反映,若CFO不愿意采取行动制止,CFO应向董事会报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任何人的侵害。因此,CFO负有对经营者实施适当监管的职责。使经营者在企业重大决策和财务收支活动方面最大限度地体现所有者的利益。CFO监督职能还可以通过其负责的内部审计来实施监督职能。 

2. CFO的管理职能 

CFO作为执行董事,既是董事成员又是经营者,CFO作为经营者承担着内部受托责任,在CEO的统一领导下执行和贯彻董事会决议,负责内部管理控制,对资金筹集和使用进行管理和运作,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CFO还可以为经营者在经营决策上提供财务支持,为经营者施展经营才能提供有力的保证。因而又承担着管理者的管理责任。 

3. CFO的协调关系职能 

按照现代契约理论,企业是一组契约关系的连接点。契约方主要包括物质资本所有者、债权人、职工、政府等利益相关者。只有各方面的财务契约关系协调、顺畅,企业才能健康、持续发展。为了达到这样的目标,客观上需要财务总监协调物质资本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协助经营者处理好与债权人、职工、政府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财务关系,为此需要财务总监向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所需要的财务信息,保持与他们的沟通和联系,取得他们的理解、支持和帮助。 

财务总监的上述三个职能中,财务监督是最基本的。参与决策可以进行决策过程的监督,协调关系的同时可以监督经营者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财务活动。随着知识经济、信息时代的到来,参与决策的职能将更为重要。 

三、我国CFO与总会计师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职能区别 

1. 两者聘任及隶属关系不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管统聘的高级财务监督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水平由派出部门决定,业绩考核和评价由派出部门负责。总会计师作为企业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之一,是由企业总经理提名,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任命的企业内部高级财务管理人员,其工资、福

利待遇由企业决定,业绩评价和工作考核由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2. 两者职能不同。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和监控公司日常的财务管理活动参与拟订公司经营的重大计划,参与公司资金的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重大决策活动。财务总监的职能不同于一般传统意义上的财务管理,其职能更侧重于财务监督,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当然,财务总监还兼有会计管理方面的职能。对于总会计师职能的设定,通常包括会计核算与管理。《总会计师管理条例》对总会计师的要求是严格维护财经纪律,精打细算,开辟财源,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财务管理方面成为厂长(经理)的得力助手等。由上可知,二者在职能定位上存在着较多的交叉之处,但侧重点有所不同。财务总监测重于监督,而总会计师侧重于发挥参谋决策作用。 

3. 两者权限不同。从上述的职能界定情况看,财务总监的权限显然大于总会计师,其明显的表现在于与总经理的联签制度规定。诸如贷款保证、债务担保、资产抵押;在限额范围内不良资产处理等,需要财务总监联签。财务总监从产权角度行使的这种权力,体现的是一种来自产权约束的监督关系。这在总会计制度中是没有的。 

4. 两者责任不同。财务总监是财务监督职能与管理职能的有机统一。监督是其工作的核心,管理是实现监督的途径,监督寓于管理之中。总会计师尽管也具有双重性的责任,但主要是当好企业经营决策者的助手,为其提高财务上的支持和帮助,从而保证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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