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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中的最低工资问题

用人单位规避最低工资制度,最常用的做法是采用“计件工资”制。这些用人单位大都向劳动者灌输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按劳分配思想。并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工资制度。但由于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工作熟练、出满勤的正常劳动者也很难达到,导致大部分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就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当月的劳动定额计发工资。由此劳动者就会生出这样的疑问,难道衽计件工资制就不适用最低工资了吗?

  1、 什么是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它不直接用劳动时间计量劳动报酬,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计算劳动报酬的。通俗地说就是干多少活给多少钱,不干就不给。

  2、 没完成计件定额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司法实践中,在如何理解“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问题上存在诸多版本。但总之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定额应当让岗位上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生产任务。

  若单位以高定额来规避最低工资应属违法行为。同时,单位“完不成定额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定额是科学合理的,但是仍然会有一部分劳动者没有完成劳动定额,这种情况还要不要给其最低工资呢?这里面用人单位只需掌握一点,即“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比如,用人单位规定每月劳动定额500件,大多数劳动者都能完成生产任务,但是其中一个劳动者每月只完成50件,可以判定其在法定或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没有履行正常的劳动,属于典型的“磨洋工”员工。因此,这类人就不能以《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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