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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五个典型案例

公司被盗,扣员工的工资?

    可以扣,但不能超工资的20%

    王某是一家公司的仓库保管员。在公司工作3年,各方面表现都不错。上个月的一天,王某工作期间,由于来领资料的人过多,王某忙不过来,结果回头检查仓库时,发现一盘电线被偷,价值500元。东西丢了,责任谁担?公司研究决定,王某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从其工资中扣赔偿金。王某不服,自己一个月工资也就一千来块,扣了一半,况且自己压根就没有偷,于是他到劳动部门去讨说法。

    点评:

    员工在工作期间,公司的物品被偷盗,作为仓库保管员王某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员工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但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工资的20%。因此王某需要承担的一定得责任,但是扣工资受到一个上限的限制。

    为职工开具虚假收入证明

    员工辞职,就得按证明上的标准补发工资

    小张是扬州机电厂的车间主任,前不久要购买二手房,按照贷款金额,聂某每月应还按揭款3000元;而按照贷款银行的规定,月供3000元的话,小张必须提供月工资不低于6000元的收入证明,而小张的实际月工资只有3000元。

    为了能顺利办下房贷,小张再三恳求公司人事部门为他开具一份月工资标准为6500元的收入证明。人事主管经不起小张软磨硬泡,按小张的要求为其出具了收入证明。可谁想到,前不久,小张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公司以此解除了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小张不服到劳动部门维权。其中一项请求为:要求公司按照月工资6500元的标准补发就职期间工资,证据就是公司为其办理按揭贷款时出具的收入证明。

    点评:

    用人单位在收入证明上加盖公章,此证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仅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对用人单位自身也具有法律效力。虽然在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你知我知,但证明本身并不能反映这是虚假的事实。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产生争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相反并有效的证据证明收入证明是虚假的,收入证明就有可能会成为认定工资标准的证据。另外,用人单位虚开收入证明的行为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银行作出错误的贷款决定,增加了银行收回贷款的风险。如果银行根据用人单位盖有公章的收入证明为申请人批准和发放了超过贷款标准的房贷而遭受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将有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解除,能扣押劳动者证件?

    不符合法律规定

    杨某2008年加入职介行业从事职业介绍工作,并于同年3月份报名参加劳动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考试,并取得了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及上岗证。拿到上岗证,他就与职业中介机构签订了协议,约定1年内不能在其他单位从事同种行业。

    然而,工作没半年,杨某就因为提成问题跟单位产生了纠纷。上个月,他向单位提出辞职,并要求拿回职业资格证书。单位拒绝归还职业资格证书,理由是员工一旦辞职必须把职业资格证书留在本单位,想拿回没门。一怒之下,杨某把单位给告了。

    点评:

    员工辞职要扣留职业资格证书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前国家尚无此类规定。作为一种职业资格,只要劳动者没有违规执业的行为,任何部门都不能随意扣押或没收。单位必须将职业资格证书退还给杨某。

    另外,杨某与单位约定1年内不在其他单位从事同种行业,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具有约束力。但是单位限制杨某不能同业竞争,应当给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单位没有支付补偿,杨某也可以不履行约定。

    合同到期前一天,女职工发现怀孕了

    劳动合同不能终止,得继续了

    窦女士是扬州某汽车4S店客服部员工,去年5月份和单位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至今年4月底到期。然而,实际工作中窦女士常常和客户发生矛盾,于是该公司在4月中旬按照书面规定通知合同到期将不再续签,将窦女士的社保统筹暂时中止,并准备办理相关档案转移手续。

    然而,谁都没想到,就在合同到期的前一天,窦女士发现自己已经有40天身孕了。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在职工孕期不能终止合同,于是她第一时间打电话通知单位。哪知道单位不买账,声称终止合同通知发出时已经生效,那时窦女士没有提出来就不算。窦女士多次找单位协商都没有谈。无奈之下,窦女士只得到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点评: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延续到三期结束,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对于三期女员工,劳动合同是不能立即终止的。窦女士是在终止合同后发现怀孕的,但是怀孕的事实是发生在终止劳动合同之前,因此终止合同是违法的;反之,若怀孕是发生在终止合同之后,劳动合同到期是可以终止的。因此单位要及时给员工办理重新录用手续。

    擅自离职带走客户,要赔偿?

    要赔,新录用单位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朱先生原来是一家公司的销售代表。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朱先生靠自己的努力,建立了一个很稳固的客户群。每个月的销售业绩都很不错。为此,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家公司就与朱先

    生协商,希望朱先生来自己公司来工作,并许下很高的工资报酬。

    在金钱的诱惑下,朱先生向原公司打了一个辞职报告,就立即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当月,朱先生原公司的很多客户就被带到了新公司。于是,原单位就到劳动部门把朱先生给告了,要求他赔偿经济损失。

    点评: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相应的损失,比如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规定,劳动者辞职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朱先生辞职违反了关于辞职程序的要求。违法辞职就要赔偿原单位相应的损失。另外,招用朱先生的单位,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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