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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工资的一些常识性问题

大多数人都需要工作,无论是“金饭碗”还是“银饭碗”,工作都将为你提供一份“真金白银”的回报,那就是工资。

  1、福利不属于工资

  1990年1月1日实施《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部分总成,①计时工资;②计件工资;③奖金;④津贴和补贴;⑤加班加点工资;⑥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保费用、福利、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等不属于工资。《劳动法》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应支付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等情况)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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