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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案例导入

2016年8月8日,41岁身患癌症的前华为高管魏延政去世。魏延政2006年回国加入华为,因工作优异很快升为18级专家。2011年,查出“透明细胞肉瘤”,是一种三年死亡率高达80%的绝症。2012年,病假中的魏延政称,接到“劳动合同顺延至病假期结束”的通知,与HR沟通被告知“病假期结束后再续签新合同”,出于信任他签了病假期间的临时合同,但之后并没有续签新合同。同年,华为通过大病商业保险向魏延政一次性赔付20万。

2013年,魏延政接到电话通知,如果在5月6号这个最后期限交不上病假条就视为病假期结束。华为以上海平均工资 4000 元的80%给予其 N+1 (即每一年工龄赔偿一个月的工资,N为工龄)补偿。此前魏延政病假工资按上海平均工资 4000 元的80%支付。

焦点问题

魏延政病假工资按上海平均工资 4000 元的80%支付是否合理? 

法律分析

如何确定计算病假工资的系数

计算病假工资的公式为: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或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当月制度工作天数)×计算系数×病假天数。其中计算基数如何确定?计算系数又如何确定?在计算数额上又要注意什么问题?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次我们详细讲了加班工资的基数,病假工资的基数与加班工资基数相同。这里就不展开分析了。这里我们重点讲病假工资系数。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是用人单位给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医疗期病假待遇,当劳动者连续休假在六个月以内的,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的劳动待遇称为病假工资。当劳动者连续休假超过六个月的,用人单位停发病假工资,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的病假待遇称为疾病救济费。

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支付标准,原劳动部颁布并实施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6、17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再根据工龄长短支付相应折扣比例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这就是所谓的病假工资系数。

在计算病假工资系数时,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

■方式一: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方式二: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前面案例中,至2013年,魏延政在华为连续工龄满八年了。应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当然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第五条之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魏延政是华为18级专家,工资很高,肯定在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封顶线”之上,华为可按上年度上海平均工资“封顶线”支付。但上海2012年平均工资是4692元,2011年平均工资是4331元,2010年平均工资也有3896元,而华为按上海平均工资 4000 元的80%即3200元支付,显然没有达到这个标准。

而病假工资待遇还关系到经济补偿标准,因为经济补偿的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上海的执行口径是其中不剔除病假工资。

当然华为是与魏延政签过“病假协议”的,可以说是执行双方都认可的病假待遇,但是毕竟低于法定标准,显然有不合适的地方。

操作建议

 把握病假工资的“保底线”和“封顶线”

首先,在确定病假工资系数时,有两个问题需注意。

一是这里的“连续工龄”实际上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2008年9月18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是这里的“连续休假”,不同于计算医疗期的“累计病休时间”,它是指职工不间断地休假满6个月,是“连续”的概念而不是“累计”的概念。只要在6个月内中断过病假,就不属于“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

其次,在计算病假工资数额时,还应注意一条“保底线”。所谓“保底线”,简而言之就是不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从2017年4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为2300元,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1840元。

但是这指的是“保底线”,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每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需注意,本企业平均工资是指上一年度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除以上一年度全部职工的平均人数,再除以12。这里上一年度为自然年度。

第三,还要注意病假工资的“封顶线”。所谓“封顶线”,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第五条之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上海市2016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504元。

就是说,职工请一个月病假,应发工资超过6504元的,可按6504元计发。那么,请1天病假有没有“封顶线”?一样有“封顶线”,可按平均计薪日21.75天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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