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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后,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吗

所谓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交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而对于双方无争议的无效合同或者无效的合同条款,是否必须由上述机关进行确认,《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

  哪些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无效后,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吗?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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