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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含代表法·实用版)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先后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和2015年经过了六次修订,共十二章、五十九个条文,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事宜作了全面的规定。选举法对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生活至关重要,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关于选举方式我国选举法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二、关于选举权平等原则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应当体现以下原则要求: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体现人人平等;二是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体现地区平等;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三、关于选举程序直接选举以选区为基本单位。选区的划分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一个选区产生1至3名代表确定。选民在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每个选民一般只登记一次,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举日20日前应公布选民名单,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对选民资格案件进行审理,并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法院判决为选民资格争议的最后决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选举法另外还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少数民族的选举、对代表的监督与罢免、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等等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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