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书籍] 东南司法评论(2010年卷)
出版社:
厦门大学出版社
简介:
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体现了司法权运作的两种基本诉求。司法能动的基本宗旨是法官应当为各种社会不公提供司法救济,并运用手中的权力,尤其是运用将抽象概括的法律保障加以具体化的权力去实现社会正义。而司法克制则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严谨地执行法律的意志,并尽可能地避免渗入法官个人的信仰与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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