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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 潜伏性毒物致害侵权问题研究
作者: 涂永前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简介: 该书为作者博士论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项成果,获得第四届佟柔民商法优秀博士论文奖毒物致害侵权与各种形式的人类活动密切相关,涉及到消费品、废物处理以及工业活动,这一点通过我们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诸多药害、职业环境致害以及环境污染致害等情形即可见一斑,这些活动都有可能导致毒物致害侵权责任。每种类型的活动通常都包括更多特定的具体类型。在产品销售领域,比方说药品、化学品、杀虫剂、工业材料以及所有的消费品都会导致毒物致害侵权责任。目前,在国外,药品领域所引发的毒物致害侵权诉讼包括己烯雌酚、达康盾、白喉、百日咳、破伤风混合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以及本涤汀等;在化学品领域则涉及到苯、铅、多氯联苯以及三氯乙烯等有毒化学物质。在工业活动领域,涉及*多的工业材料诉讼是石棉诉讼。在过去,消费品不是诉讼的主要源头,但是近些年来,在毒物致害侵权领域,烟草诉讼势头正劲,在美国尤其如此。 毒物致害侵权是指那种使他人接触到毒物从而致人健康受到不法损害的侵权行为。由于毒物的毒性各不一样,毒物致害侵权案件中的伤害可能会是“急性的”,即刻就会出现症状的,这种侵权行为与普通的人身伤害侵权行为没有太大差别,比方说皮肤接触致命毒物或者灼伤所产生的伤害就是急性的,其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非常容易进行确定。但是,一般来说,毒物致害侵权诉讼中所涉及的伤害通常都是具有潜伏性的严重疾病,比如癌症,或出生缺陷,这些伤害可能会在受害者接触毒物之后经过多年累积发展,*终爆发。在潜伏性毒物致害侵权案件中,通常都会发生因果关系争执,原告通常很难举证其罹患的疾病起因于接触某特定毒物而非由于其他原因(如基因遗传,吸烟、缺少运动、饮食、接触过其他毒物,或者简单说是来自“不明原因”)所引起,特别是接触这种毒物历经10、20年,或者更长时间后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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