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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怎样的?

  一、先来看看企业具有哪些情形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企业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二、哪些企业不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具体由国家税务总局单独明确。具体来看,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除了总局的上述规定以外,各省市税务机关对不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有各自的规定。

  三、核定征收的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2、关于应税收入

  “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应注意:

  (1)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2)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

  综上,对于如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要从以上三方面来进行核定与征收,所以要了解哪些企业是不可以核定征收的,哪些是可以核定征收以及核定征收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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