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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管辖注意哪些问题?

一、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怎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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