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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末位淘汰说“不”

末位淘汰曾经被看作增强员工危机感的重要手段,就连大名鼎鼎的杰克·韦尔奇也在GE大力推广“活力曲线”(其实也就是末位淘汰)。

然而,《劳动合同法》却对这个备受企业欢迎的手段做了严格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里,“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一般量,用人单位不能故意提高定额标准或工作质量,更不能把优秀员工的工作标准作为岗位工作标准,使劳动者无法达到要求。   
而末位淘汰则是企业通过考核评价,对员工进行排序,对排名在后面的员工以一定的比例进行调岗、降职、降薪或者待岗、辞退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员工考核排在末位,并不必然表示员工“不能胜任”,比如GE的做法,实际上杰克·韦尔奇也承认被淘汰的10%员工可能还是比较优秀的,只是因为跟杰出的人相比欠缺一点而已,既然如此,就不能以员工考核排在末位来得出“不能胜任工作”的结论,更不能因此而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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