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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经济补偿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款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显然公司不会犯下面38条的任何一项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款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可以与公司协商解决,那么恭喜你,这个帖子不用看了。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款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炒你可以参照本款,但现在是你要急着跳槽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款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完全不靠谱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第五款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这条是说,只要待遇不降低,合同到期走人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六款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也不靠谱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七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放心,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这里都没有哪还会有

综上所述,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走人是拿不到经济补偿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走人也拿不到经济补偿

那么唯一剩下的路就是逼公司炒了自己,具体的说,就是消极怠工,在有可能出现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中提到的第四十条第二款中的情形下“(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这种情况公司拥有相当的主动权,当你想跳槽时,就事实上造成了公司的相对优势地位(时间上公司拖得起你拖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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