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bPlus知识库 工程 电子通信 文章
新时代下计算机犯罪的深思论文

  一、 对于刑事立法工作的影响

  (一)刑事立法的前瞻性与罪刑法定主义

  时代背景的不断变迁,新生事物的不断翻新,以及人类生活方式的不断转变,都将导致固有的社会格局发生变革。现今计算机犯罪的异军突起,新型犯罪行为层出不穷,犯罪量爆炸性的增长,以及尚未发现的大量犯罪黑数,使得当前的刑法疲于奔命。古代法律谚语言:“法律一经制定,便已落后于时代”,因此法律的生命力恰恰在于不断的涅槃与重生,而并非是固步自封、固守成规。计算机犯罪的全新亮相,与计算机犯罪立法的整体滞后,形成鲜明对比。所以,面对新的时代,包括刑法在内的各个部门法都需要不断更新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其中,就刑法领域而言,这也是罪行法定原则的引申作用,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而在面对某些计算机网络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及其他法益时,现行刑法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无法发挥其应付职责来规制该行为。司法与刑法的关系,根据罪行法定原则的精神,应当是现有刑法而后才有司法,在没有刑法条文将某种行为抽象为犯罪时,甚至不能称其行为为犯罪,更何谈司法呢?但是在当今中国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先有司法而后有刑法出台的情况,毫无疑问这种处理明显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因此,为了结束这种混乱的场合,在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工作中,我们应该具备有前瞻性。

  (二)计算机犯罪立法主体的选择

  其实许多法学家并不太了解专业的计算机知识,在查看计算机犯罪的相关案例或者专业知识时常常会像我们一样感觉一头雾水。而对于相关计算机犯罪的条文而言,在其构成要件中,特别是犯罪行为与犯罪对象,如果是不懂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相信是无法科学完备的表述出来的,更无法想象其能够胜任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工作。因为立法需要的是能够将社会中存在的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用极其精炼的语言表示出来,并抽象成写在刑法典中的法条模式。可以想象在97年刑法起草工作时,一些刑法学专家绞尽脑汁出台了现在的四个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条文时的场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虽然他们在刑法界享誉盛名,但是在计算机专业知识上面却是相对匮乏的,这并不是做为法学家的软肋,也并不是他们作为法学应该感到羞愧的地方,因为在新的时代背景之下,需要的是多重专业复合的能力,但当今法学家并非是成长在新的时代背景中的新人类。因此,这个时候理由就出现了,即“谁来为计算机犯罪立法”?对于此类高科技犯罪而言,如果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相信是无法做好这项工作的,而仅具备计算机专业知识却又不了解刑法知识同样也是无法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刑法条文出来。

  二、 对于相关司法工作的影响

  (一)刑事诉讼中出现的困难

  当计算机犯罪对刑事立法工作产生影响的同时,无疑也对刑事司法实践产生了深刻的冲击。尤其体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刑事诉讼法还未将电子数据纳入到证据种类中时,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证据往往因为属于是电子数据而不能被法庭作为定案证据。此后正是因为考虑到计算机犯罪的广泛存在以及犯罪数量不断上升,我国刑诉法便将电子数据作为新型的证据种类而纳入到刑诉法中,使计算机犯罪的相关证据能够在法庭上使用,使得从前电子数据证据尴尬的地位得到了解决。

  此外,计算机犯罪取证难不单体现在其证据本身易销毁上,而且还存在着受害人个人的诸多因素,计算机系统中不可避开地储存有诸如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类的数据,而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的同时必须要深入了解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内部资料,这样当事人出于维护自己利益的需要就会在有意无意中对司法机关加以阻碍。

  (二)司法人员及技术的落后性

  根据国内有关学者的研究,计算机安全技术要比计算机技术和计算机应用的发展水平落后5-10年。而在司法机关人员中,其多数严重缺乏计算机专业知识,不能适应现代计算机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活动的需要,甚至对于已经发现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也由于审判人员多数不懂计算机技术而难以理清案情的脉络,抓不住案情的要害,无法定罪。因此可以看出,在国内计算机犯罪的司法环境中,司法人员及其技术的落后会造成严重的理由,造成计算机犯罪难以追究,难以侦查,难以预防。要解决此目前状况,必定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与时间,但是如果无力于投入此大量的成本,所造成的危害损失将会更加难以估量。

  (三)传统司法程序的机械限制

  传统的司法程序的复杂性无形中极大的帮助了计算机犯罪,司法调查中的司法管辖权范围通常是由地域划分的,然后这在网际空间中是不存在的概念。罪犯们进行犯罪活动时往往在几秒钟之内跨越许多个不同的地区。正如美国学者所说,这是一个法律程序的理由,我们不能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内签发传票。为了克服此理由,有的学者倡议组建一个新型的互联网际法庭,类似于专门法院。其理由是:一、司法集中将使犯罪类型的分类更具有一致性,更好的管理案件并帮助执法部门更有条理的分享有关信息,这也是进行完善的计算机犯罪统计的基本前提,大量的有效信息将使那些为数不

多的执法官员兼计算机专家发挥更大的作用。二、司法集中还可以帮助执法部门选择恰当的案件进行调查。

  (四)国际司法工作的开展

  在国际司法中,计算机犯罪的惩治有一个实际难题,即一些国家将计算机犯罪明确加以规定,而另一些国家则根本不承认计算机犯罪。这显然是的引渡或者跨国司法协助难度大大增加。而且根据引渡的国际惯例,引渡的条件之一即是行为人所犯的罪行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中国刑法典中,对计算机犯罪的刑罚设置普遍偏低,将会导致对于引渡制度的实际冲击与阻碍。例如,1997年7月导致我国哈尔滨市和上海市计算机网络遭受破坏的入侵就是由国外不法分子造成的,据分析可能是来自美国德克萨斯州的“黑客”所为,而犯罪地则是在中国境内,根据中国刑法典的属地管辖原则,此种行为显然是应当由中国刑法加以管辖。但是遗憾的是,中国与美国没有引渡条约而不能引渡。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即使中国与美国政府存在双边引渡条约也不能引渡该名罪犯,因为中国刑法典对于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刑设置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觉得我的文章对您有用,请随意打赏。您的支持将鼓励我继续创作!

¥ 打赏支持
352人赞 举报
分享到
用户评价(0)

暂无评价,你也可以发布评价哦:)

扫码APP

扫描使用APP

扫码使用

扫描使用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