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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HR价值的时刻到了——如何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不进行补偿

各位,现在有一个销售人员,比较散漫,有迟到情况发生,同时业绩也不好
这是直接上级给我的信息:
亲,我提供下这些给您哈,麻烦尽快从专业角度帮我们处理一下!
1、业绩:每个月的业绩汇总数据都在人事那边,其中7月及9月份不达标,10月份也也应该不达标
2、电咨:10月份截止今日电咨量99个,日均8.25个(系统数据)
3、考勤:每个月的考勤都在人事那边存档了,其中9月份迟到6
现在公司的意思是让这个销售这月走人,同时公司不赔钱
大家觉得我可以从哪些方面着手进行?

如果HR的价值体现在开掉员工帮老板省钱的上,这不属于正能量。还不如追求引进和指导培养出一个好员工给公司带来超预期价值。
言归正传,对于这样的情况,可以多次迟到严重违法公司考勤纪律为由,利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做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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