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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企业管理的影响

许多人认为营业税改增值税,只是一个税负的影响,因此,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但实际上,除了税负之外,对企业的产品定价、经营模式、绩效考核都有影响,涉及的部门也非常多,除管理层外,还有销售部门、采购部门、财务税收部门、IT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  

一、对企业绩效考核的影响  

原来实行营业税的时候,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是一致的,但是实行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在计算营业收入时要价税分离,营业收入中不再包含增值税。因此,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当期确认的财务收入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比没有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前要少,并且两者之间的差异非常明显。  

例如,某公司年完成合同金额175亿元,在征收营业税时代,其营业收入就是175亿元,改征增值税后,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增值税率为17%,那么营业收入变为:175÷(1+17%)=149.57亿元,相差25.43亿元,差异率14.53%。  

同时,实行“营改增”后,原来合同成本中与成本有关的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等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再是实际成本的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来看合同总成本将比没有实行“营改增”前也要少,但是,现实存在的不能取得专项发票等情况又从另一角度加大了企业的成本。综合来说,企业实行增值税后,财务收入、成本、毛利、利润的确认将产生或高或低的不确定因素,对业绩考核存在着非常大的影响。  

二、对企业产品定价的影响  

由于“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公司计入利润表的收入、成本均需要减除增值税,因此导致公司收入、成本发生变化甚至利润总额下降。所以“营改增”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需要适当的对外定价政策来配合,需要与客户及供应商进行新的价格洽商。  

如果可以将全部增值税作为价外税转嫁给客户当然是最理想的,同时如果还能与供应商洽商采购不涨价,则公司利润将大幅上升。但在现实情况下是不可能的,上下游都会涉及到重新定价的过程,即“保持双方净利润不变”目标下的产品重新定价,“保持净利润不变”需要进行多方案的利润测算,影响因素众多且需要进行动态测算,既要将收入(考虑客户净利润水平)、成本及费用(考虑供应商净利润水平)等各方的价格诉求考虑进来,也要考虑是否在“营转增”试点地区或未来“营转增”全面改革后的影响(这样的影响又是不断变化的)、供应商增值税合规抵扣发票是否可以取得等众多情况因素,如果涉及到跨境交易还面临出口服务免税导致的价格谈判、国外供应商因“营转增”抵扣代缴增值税收入降低等引发的价格调整等。  

例如,A公司是建筑设计服务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其建筑设计服务业务适用5%的营业税(差额交纳)。“营改增”后其建筑设计服务业务适用6%的增值税。假设A公司、供应商、客户均为“营改增”地区一般纳税人,A公司“营改增”之前向境内开发商提供建筑设计服务收入为5300万元,分包设计成本2000万元,其他成本费用约为2400万元,其中采购设备及办公用品、耗材、汽油等费用为117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营改增”后对交易各方的影响:  

1.对供应商的影响  

(1)供应商不改变交易金额  

A公司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时候,不含税金额为1887万元,增值税进项113万元;  

(2)不改变供应商不含税交易价格  

营业税下分包商不含税收入:2000×(1-5.6%)=1880万元  

增值税下不减少分包商不含税收入的价格:1880×[1+0.06×(1+0.12%)]=2006万元  

A公司取得增值税发票下,不含税金额为1892万元,增值税进项114万元;  

(3)不改变供应商营业收入的价格  

增值税下不减少分包商营业收入的价格:2000×(1+6%)=2120万元  

A公司取得增值税发票下,不含税金额为2000万元,增值税进项120万元。  

通过上述测算可以了解,“营改增”后,对于建筑设计的分包商因同受“营改增”政策的影响,为确保其经营收益可能会要求调整分包价格,考虑其可能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金的影响,其调整价格不应超过“不改变供应商不含税交易价格”。  

2.A公司及客户在不同交易情况下的影响  

(1)采购价格和交易价格不变。  

(2)供应商将交易价格调整为不含税收入,且确保A公司取得“营改增”前利润下,A公司应如何调整交易价格。  

(3)供应商将交易价格调整为不含税收入,A公司调整交易价格但不改变客户成本下,A公司能取得的收益。  

从上例可看出,在“营改增”影响下,如不调整交易价格将会降低企业的收益,而调整交易价格除需要争取提高销售价格外,还需要积极应对“营改增”实施后合作供应商要求涨价的问题。  

三、某些业务流程需要重新梳理  

由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在一个企业流转一次就要计算一次税收,给企业管理运营带来很大的税负影响。以建筑开发企业集团为例,开发公司将开发项目总承包给建筑施工企业,物流公司给建筑施工企业供应钢材,正常的业务流程应该是开发公司给建筑施工企业付款,收取其发票,建筑施工企业纳营业税,建筑施工企业给物流公司付款,收取其发票,物流公司照章纳增值税,由于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为了减少一次纳税,物流公司直接开发票给开发公司并收取资金,绕过了建筑施工企业,表面上看减少了一次纳税,但是按照建筑法以及相关规定,钢材等主材必须纳入总承包合同,并在工程结算里体现,也就是说建筑施工企业最终还是要按照工程结算书里的内容和金额将钢材部分收入体现在财务账上,并计算税金反映在应交税金上,但由于目前的业务流程导致日常信息不能及时获取,发票和资金流也不对等的原因,反而带来了企业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麻烦,特别是带来了严重的税务风险。  

但是,“营改增”后,不存在重复纳税问题,上面提到的业务流程就必须规范运行,如果还保持原来的模式,反而在增值税管理体系下因为没有进项发票面临交纳高额增值税的问题。  

四、对企业总体税负的影响  

目前,很多企业支付的营业税,由于不能用于抵扣而成为企业的成本;而且因为存在重复征税,企业负担重。从理论上来说,企业实行增值税,允许抵扣,将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但是税改革是否能降低企业税负,因企业的管理能力、经营策划和盈利能力而异。比如,如果一个企业不能从它的上游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部分成本不能在企业抵扣,该企业在改革后纳税负担有可能会增加。例如,一个小型建筑企业,年收入2亿元,原来要交营业税及附加660万元,如果当中物化劳动占65%,以其中60%能取得税票估算,扣除不能抵扣的因素,销项税减进项税,应交增值税为656万元,比原来的要少。但是,实际当中,不太可能拿到60%税票,如果只能取得50%的抵扣发票,就要比原来多交132万元的税。实际中,建筑企业至少包含20%的劳务分包成本,也存在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钢材的情况,大多数商砼都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而免税或退税的政策;建筑企业目前设备自有程度不高,大部分施工机械都是外租的,如塔吊、模板、混凝土泵、运输车辆等,这部分租赁支出、运费也是不能抵扣的。因此,企业若存在大量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则有可能在改革之后增加税负。  

另外,一些企业存在大量的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这些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抵扣也存在不确定性。以建筑企业为例,根据《中国上市公司业绩评价报告2011》中有关建筑行业上市公司价值分析数据,2010年在建筑业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人工成本约占3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如果企业“营改增”后,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能够在过渡期内分期抵扣,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低企业的税负;如果不能抵扣,则加重企业税负。  

五、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1.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之后,对企业的会计核算也将产生改变,目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作为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的收入成本核算分离,不计入利润表,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列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进行核算,不再纳入相关成本费用。同时,对于收到的营业收入,按扣除相应税率的增值税销项税后将差额列入主营业收入科目。同时,如果企业变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后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无法扣除,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和劳务的成本,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企业在税改后,要调整现行的财务系统,处理好与增值税有关信息的财务对接工作。  

2.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一些企业的拖欠款问题比较普遍,资金十分紧张。根据目前《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确定应以“销售额”为计算基础。由于甲方验工计价普遍滞后,甲方拖欠付款普遍存在,同时企业对分包商以及供应商结算也存在付款不及时的情况,在货款尚未付清之前,得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将导致销项税额偏大以及进项税额不能及时取得,增加了当前应交增值税。另外,一些企业流动负债较高,但税改后的金融业,被划为简易征税,这些企业将拿不到贷款业务的专用发票,这将导致大额的贷款利息没有进项税抵扣,加剧了企业资金周转压力,使企业原本紧张的资金状况雪上加霜。  

3.对资产总额带来影响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购置的原材料、机械设备等资产需要按取得的发票金额扣除进项税,资产入账金额将比没有实行增值税前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在负债总额不变的基础上将可能导致资产负债率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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