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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注意的三个事项

1

试用期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有何后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504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关于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原告与被告签订为期1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约定试用期自2014年3月24日至2014年9月23日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因此被告与原告约定超过两个月即2014年5月24日至9月23日期间试用期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原告5月的工资为3000元,双方按不定时工时制履行劳动合同,无法按标准工时计算期日工资,其5月24日至31日的工资应为774.19元(8天÷31天×3000元);6月工资3000元;7月工资3310.89元;8月工资3863.92元;9月工资3919.16元,9月1日至23日工资为3004.69元(23天÷30天×3919.16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的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为13953.69元。

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仅仅包含试用期,试用期会被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就不存在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此时不再试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再支付赔偿金。但这种操作会导致劳动者入职无考核试用期,同时会使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过短,不建议用人单位如此操作。

建议

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

用人单位签署的聘书、责任书上面约定了工资,是否就不用再签订劳动合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928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梁X与百X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百X公司应当与梁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梁X和百X公司签订《销售员工责任书》,首先,该责任书从形式上来看并非劳动合同,其次,该责任书也不完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在该责任书中都没有明确进行约定,因此,本院认为该《销售员工责任书》不能作为双方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于百X公司未能与梁X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百X公司应向梁X支付2009年5月8日至同年7月31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660.65元(1680元/月÷31天×24天+1680元/月×2个月),故本院对梁X请求百X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660.65元予以支持。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有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必备条款。虽然合同的性质并不完全依照标题来定,但是往往聘书、责任书中无法全部包含上述的必备事项。

建议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均应当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尽可能不要采用电子签章的方式签订,相对于电子合同纸质的劳动合同更具可靠性。

3

劳动合同中约定下个月支付本月工资,是否属于拖欠工资?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853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赵X庭审中称,由于大X公司没有及时、足额向赵X付2013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工资,导致赵X提出被迫离职。但根据赵X在庭审中的陈述,赵X每月工资是在下下个月发放,即大X公司是在2013年7月才向赵X发放2013年5月工资,以此类推,大X公司该支付工资的周期并未违反每月支付一次工资的规定。但赵X在2013年7月8日提出离职时,2013年7月尚未结束,无法判断大X公司是否有拖欠2013年5月工资及2013年6月工资的行为,且根据赵X陈述的大X公司发放工资的周期惯例,赵X在2013年7月提出辞职时尚未到发放2013年5月、6月工资的时间,故大X公司不存在拖欠2013年5月、2013年6月工资的行为,因此,赵X以大X公司拖欠2013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工资为由提出被迫离职,缺乏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是赵X主动辞职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大X公司无需向赵X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下个月支付本月工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建议
用人单位在月初预发本月工资,如果劳动者本月突然离职,此时预发的工资需要返还,但在劳动者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很难追索。通过诉讼来主张返还预发工资成本较高。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本公司具体情况,合理的安排劳动者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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