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
目前,交通事故引发工伤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对“上下班路线”进行了界定,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畴,可以说“下班去买菜发生的非本人交通事故”也可认定为工伤。
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越来越常见,从法理来讲,员工可以主张两类赔偿,一是向肇事方、车辆保险公司主张的的侵权损害赔偿;二是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主张的工伤理赔。那么,员工可以同时享受两类赔偿吗?
根据目前上海市高院的规定,按具体赔偿项目采取“就高+兼得原则”,也就是说,对于重复赔偿项目,就高赔偿,对于专属及非重复赔偿项目则可以兼得。具体详见如下表格:
我们来看一案例:
储某于2013年5月25日进入迪冠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储某与迪冠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储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3,2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迪冠公司未为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储某于2013年7月12日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储某当场死亡,2013年7月19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储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3年12月13日,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储某的死亡事故为工亡。
2014年7月9日,家属6人就储某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1月11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如下:“储某死亡赔偿金为877,0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为412,940元,现储开元等6人主张403,555元,予以支持;……确定丧葬费为25,639.5元……酌情认定误工损失2,000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1,000元”。该判决书已生效,肇事方及保险公司也已支付判决费用。
2014年5月19日,储开元等6人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后储开元等6人诉至嘉定法院,要求迪冠支付工伤待遇:丧葬费28,15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576,0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交通费21,290元、住宿费6,880元,共计1,123,622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迪冠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丧葬补助金差额2,512.50元;交通费、住宿费差额1,800元;驳回储开元等6人要求公司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576,000元的诉讼请求。
就本案赔偿,我们来分析一下:
1、关于兼得的项目,结合上述表格我可以了解,交通事故造成的人损赔偿,包括死亡赔偿
金;工伤赔偿包括一次性工死亡补助金。两项目赔偿可以兼得。
2、关于重复赔偿项目,交通事故赔偿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工伤赔偿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交通费、住宿费。重复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赔偿,故,工伤赔偿低于交通事故赔偿部分,应该由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补差,因本案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故全部由工伤保险承担。具体补差情况如下:
丧葬补助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经判决获得丧葬费25,639.5元,但其金额低于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故迪冠公司应予以补差;
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按月支付,应当在抵扣完被扶养人生活费后再向迪冠公司要求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关于交通费、住宿费: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酌情认定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1,000元,70%(肇事方主要责任按70%赔偿)已经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理赔,30%部分应由迪冠公司承担、补差。 需要说明是,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只有员工经批准在外地治疗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交通费、食宿费,本案中因员工死亡,法院也酌情赔偿部分家属的交通费、住宿费。
二、交通事故引发的病假
在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构成工伤的情况下,员工属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故可以请休病假,用人单位应根据医院建议的休假期间支付病假工资。但是,在交通事故中员工可以获得肇事方赔偿的误工费,误工费和病假工资同属于员工工资补偿或收入,员工无权重复享受,从目前司法实务来看,也是坚持“就高”原则。
我来看下面一较早案例(没有找到近期的类似案例):
在上海A美容院与李a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对于美容院要求无须支付李a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的病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李a于2009年3月1日起病休,系因交通事故所受之伤的第二次治疗,本院依有关鉴定结论确定李a第二次治疗休息时间为2个月,该2个月的误工损失美容院已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获赔偿,不能再重复享受病休待遇,因而被告还可享受一个月的病休待遇,故判决美容院支付李a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一个月的病假工资。
三、律师解答
1、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用人单位第一时间应该怎么办?
抛开人情关怀不讲,总的来讲是两点:
1)梳理员工的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是否正常缴纳,未缴纳的,及时办理招工及补缴。主要规避单位承担工伤、医疗待遇成本风险。
2)调查员工受伤原因,掌握第一手证据,为以后可能发生的矛盾和争议收集证据。
2、用人单位是否应该垫付医药费?
因交通事故发生受伤,员工一般不会走医保程序报销医药费,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员工受伤原因及其家庭状况来决定是否垫付。我建议尽量让肇事方先行垫付医药费,若我公司垫付医药费的,要保留好发票及医药费单据,将垫付费用支付给员工家属的,要留收据,垫付后尽量早日与肇事方、保险公司结算。
3、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公司是否还要支付工资?
我建议暂停支付,待员工治疗结束及索赔误工费后,予以补差,但员工的社保公积金应该正常缴纳。若我公司正常支付了工资,则员工就不存在误工损失,员工再向肇事方索赔误工费就难以支持,反而对肇事方有利。若员工确实经济困难,可以考虑借款或垫付生活费的方式支付,但一定是现金支付,或转入家属账户,员工银行转账记录将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主张误工费,所以若支付至员工账户,会影响误工费的索赔。
4、用人单位是否应该帮助员工申请认定工伤?
我认为在具有认定工伤可能性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主动在30天内申报工伤,原因有两点:1、若未在30天内申报,以后员工自己申报成功,则30天内的工伤待遇(主要是医药费)应该由单位承担(肇事方已经支付除外);2、用人单位主动申报工伤,认定工伤的概率会提高,容易得到员工的认同,为以后协商补偿甚至解除劳动合同打好基础。当然,申报工伤一定要如实陈述,切记虚构事实,以免被认定为骗保。
5、公司是否可以帮助交通事故受伤非本公司人员代缴社保?
一般是刚离职员工发生事故,而且在事故中占有主要甚至全部责任,医药费理赔无望,故希望公司能代缴社保,使用医疗保险。对于这类要求,我建议拒绝代缴,理由很简单,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代缴社保获得医保报销医药费,涉嫌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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