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偿顺序,客户单位已经申请破产,该企业的债务清偿,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该企业拖欠你们的货款属于普通债权,必须在上述劳动债权获得清偿后才能获得清偿。这是国家法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该企业如确实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等劳动债权情形的,那么对你们公司债权的最后实现肯定会有影响。
至于劳动债权的具体确定,必须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通常,对于普通员工,如企业方不能提供已支付劳动报酬的有效凭证,因其举证不能,需对其拖欠之劳动报酬承担偿付责任。
但是对于高级管理人员,企业的相关管理资料,均由其控制或掌握。仅凭双方当事人的认可认定事实可能会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就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有审查的义务,即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该企业在外拖欠近千万元的债务,又承诺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高额工资,且有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还是企业的股东,该企业此种对事实的自认可能导致他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故对他们双方认可之欠款事实仍需要有相应证据证明,以确定欠款事实是否客观存在。
同时《企业破产法》为了避免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破产中规避法律、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还规定了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人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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