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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减员,是否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同意

目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报备政府部门并经政府同意方可实施的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裁减人员,至少要满足3个条件:

1、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确实出现特殊变化。如: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裁减人数必须达到相应标准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

3、程序要求严格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除以上裁减要求之外,在裁员过程中还必须优先保留长期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家庭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需要扶养老人和未成年人的员工。

在裁员结束后,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在这么严苛的要求之下,一般企业想要满足裁员的要求可以说非常的困难,如果贵公司想要按照裁员去进行操作,征得劳动部门同意只是众多条件中的一条。

而且,目前劳动部门出于种种考虑,几乎很少同意企业的裁员请求,针对这种情况,建议企业进行一些变通的操作:

1、协商解除

从法律风险的角度而言,协商解除是风险最低的方法,只要双方之间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可能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外,几乎不会受到任何的限制。通过协商解除的方法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自然不需要受到裁员的条件限制。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如果这些工厂独立法人资格的,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具有独立用人单位资格的,工厂的关闭经过合法的注销、提前解散手续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可以与工厂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此方式操作时要注意,若为分公司的,除了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外,建议分公司最好具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和社保账号,能够以分公司的名义为员工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等。

同时,分公司的解散应当经过总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满足以上条件的,可以让企业在今后发生争讼时获得更加有利的判决。

3、工厂既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也不具备独立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若工厂既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也不具备独立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可以尝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过以上方法的筛选,剩余员工的数量就有可能降低到法定人数以下,减员也就不存在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同意的情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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