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部门组织聚餐,员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案例
某公司要求各部门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员工聚餐。
在某年11月中,工作人员胡某在聚餐完后回家打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受伤严重,无法再从事正常工作。
但该公司未给胡某签合同、缴纳社保,事故发生后,公司未发放胡某工资,又因胡某无法工作,12月、1月工资也未发放,年终奖金未兑现。
案例分析
案例中有3个关键点:
1. 胡某的情况是否属工伤?
2. 胡某11、12、1月的工资和年终奖是否该发放?公司未缴纳社保,胡某的医疗费用应该怎样算?
3. 如果申请工伤,胡某应得到哪些赔付?
胡某的情况是否属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中,聚餐虽然不是在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进行的,但因为活动是由公司授权部门组织,聚餐应该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和地点的延续。并且胡某发生车祸时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范围内,胡某在事故中系非本人主要责任,所以应判定为工伤。
那么,除了案例中的情况外,还有哪些情况属于工伤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资、年终奖是否该发放?
医疗费用如何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胡某的情况是工伤,属于停工留薪期,而非医疗期,应视为正常上班,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年终奖也应当正常发放。
上面我们提到“停工留薪期”和“医疗期”,两者的区别是什么呢?

胡某应得到哪些赔付?
案例中,因公司未给胡某缴纳社保,公司除了给胡某支付正常的企业承担项目外,还应全额承担工伤基金赔付的部分,并且如果合同期满不续签,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抛开案例来看,在正常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发生员工工伤事故,企业和社保工伤基金分别应支付哪些项目呢?
企业支付的项目有:
1. 医药费的社保工伤基金未报支部分;
2. 停工留薪工资;
3. 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企业未派人);
4.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支付)。
社保工伤基金支付的项目: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支付);
2. 医药费社保工伤基金支付部分;
3. 伤残鉴定费;
4.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5. 工伤康复的费用;
6.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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