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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公司终止第二次劳动合同赔了17万!| 人力资源法律

问题背景:员工与公司连续签过两次固定期限合同(2008年1月1日后),第二次合同到期时公司能否单方决定终止劳动合同而不再续订?有何法律风险?请看本案。

2008年7月21日,张家辉入职伟伽公司,与伟伽公司连续签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7月20日。

2014年6月20日,伟伽公司向张家辉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张家辉公司决定合同到期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并通知张家辉办理离职手续。

2014年6月27日、7月1日张家辉先后两次发电子邮件给伟伽公司,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伟伽公司收到电子邮件后表示不同意,并在劳动合同到期日终止了劳动合同。

张家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4090元,在伟伽公司工作6年。

张家辉认为伟伽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伟伽公司打起了官司,案件先后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

一审法院认定伟伽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9080元(14090元/月×6个月×2倍)。

伟伽公司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劳动合同系到期终止,无需支付张家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9080元。

【二审判决】

深圳中院认为,伟伽公司与张家辉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张家辉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合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张家辉于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前的2014年6月27日、7月1日发电子邮件给伟伽公司,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伟伽公司收到电子邮件后仍拒不与张家辉签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第二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订,决定权在劳动者,并不在用人单位。伟伽公司在双方所签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即2014年6月20向张家辉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张家辉伟伽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通知张家辉办理离职手续,该通知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一审认定伟伽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9080元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申请再审】

伟伽公司仍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伟伽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伟伽公司无需向张家辉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张家辉发出的电子邮件,不足以证明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主张。用人单位与员工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均有选择权。

【再审裁定】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伟伽公司已与张家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张家辉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而依据该法律条款的规定,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决定权在劳动者,并不在用人单位。

张家辉分别于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前的2014年6月27日、7月1日发电子邮件给伟伽公司,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伟伽公司收到电子邮件后拒不与张家辉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原判决认定伟伽公司在双方所签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向张家辉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张家辉办理离职手续,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伟伽公司向张家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广东高院驳回了伟伽公司的再审申请。

【问题延伸】

《中华人民共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关于第(三)项的具体含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适用意见,且方向背道而驰。由此引申出一个经典争议话题: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当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有“选择权”?

这里的“选择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选择不订立而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消灭。如果用人单位可以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选择终结双方劳动关系,即有选择权,如果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者的意思表示而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无选择权。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理解,司法实践中的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去建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本意是要鼓励劳动关系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的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这时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终止。

第二种意见认为,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再次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要求,则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因为缺乏双方共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终止,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因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而无法达到目的。另外,从法理上说,劳动合同也需基于双方合意,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都有续订与否的选择权,法律不能强迫一方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不续订不宜通过立法予以剥夺。

从目前全国各地司法实践看,绝大多数地区都是按照第一种意见理解,比如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地均持该意见。极个别地区持第二种意见,比如上海。

【参考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1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3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上述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否支持?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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