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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工退休年龄是50、55、还是60周岁?

孙女士1965年9月出生,2002年入职北京某传播文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财务出纳岗位,月工资为7700元(税前),2013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9月,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为由,与孙女士终止了劳动合同。

孙女士认为:公司未与其协商一致,未经任何审批手续就擅自取消了其考勤和岗位,无视其从事管理岗的事实,强迫自己申请退休。随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其行政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根据北京相关部门的规定,退休核准应以劳动者的原始档案为准。公司是根据孙女士的人事档案确认其属于工人身份。另一方面,根据公司内部的规定,也详细界定了管理岗和非管理岗的区别,列明了管理岗的岗位名称。孙女士的岗位也不属于管理岗。基于上述,公司才依法与孙女士终止了劳动合同。

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一直是笔者在日常的顾问服务中被咨询的较多的问题之一。一则法律规定较老且少,二是由于退休涉及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造就全国各地的操作不一,口径多变。在各地差异化管理的前提下,笔者拟从下述几个方面来进行梳理和探讨。

一、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

(一)国家层面的规定

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即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依据上述规定,我国对于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是以该员工退休前的身份和工作岗位作为界定标准,女干部(或者技术岗位)55周岁到达退休年龄,女工人5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

(二)北京的规定和口径

1.《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附件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核准工作流程告知书》规定:二、办理条件。正常退休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年满55岁,女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三、申报材料。正常退休基本材料为职工档案、《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等。按非管理岗位办理退休的女职工需提供本人退休申请及劳动合同书、岗位协议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2.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养老处等相关部门的回复:目前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是按照管理岗与非管理岗的岗位区别来判断。以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的岗位和工作职责为标准,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55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管理岗位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按照干部与工人的身份进行判断。

据此,目前北京对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是根据该员工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实际履行中的岗位内容,区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非管理岗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55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管理岗位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上海的规定

1.关于审核上海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沪社保业-[1996]76号]

一、关于退休(职)人员年龄的核定:

(一)凡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年满55周岁),并已符合退休(职)条件的(下同),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二)女职工原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后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工作需要又改为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岗位的,经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后,可按其实际从事的岗位核定退休、退职年龄。

由此可见,上海对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的规定与操作口径与北京基本一致,主要以是否为管理和技术岗位作为判断55周岁还是50周岁退休的标准。

(四)广东省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第2条规定:

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

依据上述规定,广东是以岗位(管理岗位)作为判断女职工50周岁还是55周岁退休的标准,只是在岗位的界定上规定需在该岗位履行满1年以上的时间要求。

二、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认定标准和变化

结合笔者对第一条的总结,近年来我国对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认定标准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不再区分干部和工人,而是统称为劳动者,所以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身份的界限随之打破。打破"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认定为管理人员。即便之前从事的是管理岗位,但在退休年龄认定时已从管理岗位调整至非管理岗位,也应按照非管理岗位认定。但也有不少地方,仍然按照档案中记载的"干部"身份作为认定退休年龄的标准。

2.一般来说,管理岗位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来进行任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或者罗列式定义。所以这里如何判断管理岗位,实践中一般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也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或者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亦或是根据女职工的岗位说明书中确定的岗位进行判断。

3.技术岗位则原则上需根据"评、聘结合"的原则进行考量,女职工需要向单位提供相应的证书。因此不仅需要劳动者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等级评审认定,也需要用人单位给予"聘用"或"任命"。从这个意义上讲,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聘用更加起着决定的作用。

三、女职工退休年龄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各地操作不一,主要包括:

(一)上海

1.关于退休前岗位是否为管理和技术岗位

根据2013年法院的内部口径,关于女职工是否为管理和技术岗位,法院认为是用人单位自主权的体现,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笔者也曾看到上海法院判决的相同判例。当然笔者也查看了近2年的判例,发现上海有些法院还是会对管理和技术岗位的认定做出实体审判,审判认定的依据不仅仅包括用人单位内部对管理和技术岗位的规定,参考的依据还包括退休前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合同或者调岗通知书中所载岗位。

(二)北京

北京法院与上海的法院操作口径不同,就笔者开头介绍的案例,北京二中院最终认定:"目前北京市人社部门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核准工作中将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标准从"干部(专业技术)"和"工人"岗位的区别改变为"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非管理岗"的区别,人社部门就此种改变未能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法律渊源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人社部门也未能就"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非管理岗"的定义及其与法定标准"干部(专业技术)"和"工人"岗之间的关系作出准确界定,不具有司法操作性。因此,法院无法以人社部门通行做法作为判断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司法依据。故公司以孙女士属于"非管理岗"为由主张孙女士在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对于是否为管理岗位,北京法院作为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同时也做了实体审判。

(三)深圳

1.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上述列举的广东省的相关规定(粤劳薪(1999)114号),判断岗位时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所以深圳市以岗位作为判断标准。

2.对于双方无劳动合同的,根据《关于规范女职工按工作岗位认定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深社保发(2012)46号)第3条规定:"对于未提供劳动合同的,根据女职工原始档案及调令确定职工身份,作为认定其退休年龄的依据。

笔者认为,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从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唯身份论,到目前市场经济时代打破身份界限,过渡到以岗位论的转变。无论从劳动行政部门还是审判机关,在遇到此类问题时仍然要回到各地的规定和操作口径中去判断,无法跳出特定历史的经济背景赋予此问题新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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