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
小李于2016年3月进入某公司,在A商场从事B品牌服装柜台销售,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在第一个月工资里扣了1000元工服押金。2017年3月某公司在A商场的B品牌服撤柜。某公司口头安排小李在A商场从事C品牌服装销售工作,小李以C品牌销售待遇低于B品牌为由当场拒绝调岗。2017年3月底小李递交辞职信,辞职信上载明因B品牌撤柜,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辞职。后小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退还其工服押金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审理结果】
小李认为:1、公司收取其押金违反劳动合同法。2、根据劳动合同法40条第3款B品牌服撤柜,因公司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需要支付及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1、小李未归还工服,故未退还其押金。一旦小李退还工服,公司会退还其押金;2、小李提供了辞职信属于自辞,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案经仲裁审理,由小李退还公司工服,公司退还小李工服押金并支付小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情评析】
1、公司是否有权收取工服押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本案中公司收取工服押金的行为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有被行政罚款的风险。
2、小李提供了辞职信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公司存在1、违反法律规定,收取押金的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2、B品牌撤柜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虽然小李提供了辞职信,但辞职信中已经载明是因为企业的原因提出的辞职,故公司需要向小李支付经济补偿金。
【建议】
1、员工在提供辞职信时需要关注辞职的原因。并非有辞职信就一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收取工服押金的行为可能导致企业被罚款的风险。企业在操作中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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