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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掉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案情简介:

何某2011年4月入职甲煤炭公司从事采煤工作。入职之初,甲公司安排何某进行体检,体检结果正常,双方签订2年期限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2月,何某因工伤职业病(尘肺病)问题与甲公司发生争议,法院诉讼期间,甲公司要求对何某的尘肺病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构指出:何某鉴定期间的放射科影像与2011年4月入职时的影响并非同一人,故无法进行尘肺病形成时间鉴定。对此,甲公司要求中止审理该案,并于当月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后,甲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鉴定机构指出何某在入职时的体检资料与司法鉴定的资料并非同一人,由此可以认定入职鉴定时并非何某本人参加。按照常理,甲公司不可能用他人来顶替何某参加岗前体检而使自己陷于不利。因此,本院认定何某借用他人顶替自己参加岗前体检,并隐瞒这一真实情况,导致甲公司在不知道何某真实健康状况的情形下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院认定甲公司与何某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律师评析:

案例中的情形相对比较少见,但实务中确实存在入职体检欺诈的情形,针对此种情形,劳动合同当属无效。但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力无法返还,基于提供劳动的事实所导致的工伤问题也不能视为没有发生。笔者认为:虽然甲公司与何某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对工伤待遇的争议并不能直接解决。只能按照导致无效的过错程度对何某为甲公司提供劳动期间的健康损失进行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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