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篇关于前华为副总裁李玉琢与相关媒体的访谈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访谈中,在谈起自己离开华为时,李玉琢表示自己因身体以及家庭的原因,先后三次向公司提出了辞职,但华为总裁任正非却以“可以离婚”为由拒绝了他的辞职。
在实际工作中,许多职场人都会遇到老板对自己生活进行“指点”的情况,他们会如何选择?

狭义的高管是指《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所规定的:“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广义的高管是指企业中高层及以上的管理人员。
企业高管兼具管理者与劳动者双重身份——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他们是企业的决策者、管理者。
从劳动关系的角度,他们与普通员工一样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我国的《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并未对适用对象进行区分。因此,无论是企业的高管还是一般的普通员工,都统一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看出,法律并未对企业高管的辞职作出特别规定。
但是,企业高管毕竟不同于普通员工,其掌握了企业诸多的经营信息和商业秘密。若其只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即可离职,对企业的正常经营会造成非常大的影响。
有的观点认为企业可以通过章程对高管的辞职作出特别规定。这属于《公司法》与《劳动法》的竞合,这一做法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现无定论。
我们能否在现有的劳动法律的规定中找到一些方法,来避免高管突然辞职给企业造成的影响呢?
企业给高管出资培训,然后与高管约定一定期限的服务期。
与企业高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样可以降低其离职的概率。
如果企业高管掌握了企业的商业秘密,还可与其约定脱密期。不过需要提醒的是脱密期与竞业限制不得同时使用。
我们也期待,将来法律在修订的过程中可以将适用对象进行区分。高管这类具有较强议价能力的群体不应与普通劳动者适用同样的法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员工应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有权在通知期满后离职。用人单位以员工辞职未经批准为由拒绝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可以向企业工会反映情况。
也可通过向劳动监察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依法维权。用人单位应对未依法办理退工手续的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员工的私人生活违背公序良俗,甚至涉及违法犯罪,给公司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有权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理。
简单地说,企业对于员工的私人生活不能进行主动干涉,但是可以进行被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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