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最近入职了一家外贸公司。我问她薪资多少,她竟然跟我说不知道!这就奇怪了,这位朋友已经入职一个礼拜了,难道劳动合同还没有签?她一脸啥也不懂的表情回我一句:签了啊,但是薪资部分没有填,口头上约定了3500的底薪,然后做的好可以拿绩效奖金~~
诶你是不是也看出来了,这样的劳动合同好像哪里不对嘛!说起来,前不久我在网上看到一个关于劳动风险的案例,跟我这朋友的经历倒是有点类似,翻出来给大伙儿看看:
类似小汪这样的情况其实不在少数,单位不在劳动合同上约定工资的原因,除了一部分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以外,也有一些是因为员工的工资涨幅经常变动,想图省事儿而这样做的。
先看一下法律是如何解读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这样看来,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标准并不属于上述三类情形!!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工资标准未做约定的,不会导致劳动合同的全部无效,也不会导致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
本案中的书面劳动合同因为缺少法定必备条款,是一份不完备的劳动合同,但已经具备的条款是成立且生效的,该书面劳动合同也是成立且生效的。合同中只是对具体数额未做明确约定,可以由双方协商补充,也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汪某在职期间已按月领取工资1100元的事实已经对未约定事项默示的认可,起到了补充合同效力的作用。
不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这一点,《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也有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单位不执行,怎么办?
或者员工本人不愿意在劳动合同上明确薪资呢,该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法规条文可知,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劳动合同缺少工资条款,则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做出此项处理的主体为劳动行政部门而非劳动仲裁机构,所以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八十一规定的内容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请求的,一般不予支持,会告知其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并由该机构做理。反过来,如果是员工本人不愿意在劳动合同上明确约定薪资的,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而选择与其签订不完整的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事后反悔,用人单位同样要面临相关的法律风险。
单位提示:
在处理此类劳动合同纠纷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过劳动报酬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但所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应当补足差额;如果用人单位未曾支付过劳动报酬的,该劳动报酬建议以本单位同一时期,同一工种,同一岗位的平均工资水平为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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