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bPlus知识库 咨询 法律法规 文章
员工离职经济补偿金支付大全及计算全解

无需支付情形

1、员工提出协商解除的;

2、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员工严重违纪的;

4、员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5、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6、员工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劳动合同;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员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11、员工满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的;

12、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劳动合同终止的。

需支付情形

1、劳动者因以下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经济性裁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经济性裁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依法经济性裁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依法经济性裁员的;

3、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因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7)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4、用工单位因以下原因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的;    

(2)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3)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4)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5)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需退回的;    

(6)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8)用工单位被责令关闭的;    

(9)用工单位被撤销的;    

(10)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1)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12)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那么平均工资如何确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指的是哪些呢?

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当是未扣除个人社保、个税及公积金部分,即应发工资。

二、加班工资不算在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内,除非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恶意的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注:目前仅上海和无锡两地可以在基数中排除加班费)

三、年终奖作为奖金的一种,应当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内。

四、销售提成作为奖金的一种应当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内。

五、饭贴、车贴如果是公司福利待遇按月发放,则应当算作法律规定的津贴、补贴,应当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内;如果饭贴、车贴是以实报实销的方式由单位支付的话,一般不计算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内。

六、报销款属于本应当由公司支付的款项,则不属于劳动者正常劳动收入,因此一般不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内。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将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的方式分割成了两段,即2008年以前和2008年之后。对于2008年以前的部分,主要参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及各地规定,其中,不胜任和协商解除两种情况下以12年为限,2008年之后则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对于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了2008年1月1日前后的情况,经济补偿的年限便涉及到分段计算,具体分段方式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前后分段计算,分别根据相应时间段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严禁出现对于以不胜任或者协商解除20年工龄的员工直接以12年为限计算经济补偿金。

对于各地现有规定,我们简单做了集锦供大家参考(这里没有出现的地区,大家也可以查找当地高院出的会议纪要,一般里面会有记载):

(一)上海地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1、关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二)北京地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经济补偿金为基础,再乘以2计算出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三)江苏地区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该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适用条件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四)浙江地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1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其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跨越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应如何认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济补偿的最高支付年限为十二年。劳动者工作时间跨越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依法计算的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经济补偿金最多支付十二个月工资。

(五)广东地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3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以《劳动合同法》施�

无需支付情形

1、员工提出协商解除的;

2、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员工严重违纪的;

4、员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5、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6、员工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劳动合同;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员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11、员工满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的;

12、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劳动合同终止的。

需支付情形

1、劳动者因以下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经济性裁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经济性裁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依法经济性裁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依法经济性裁员的;

3、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因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7)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4、用工单位因以下原因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的;    

(2)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3)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4)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5)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需退回的;    

(6)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8)用工单位被责令关闭的;    

(9)用工单位被撤销的;    

(10)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1)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12)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那么平均工资如何确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

如果觉得我的文章对您有用,请随意打赏。您的支持将鼓励我继续创作!

¥ 打赏支持
283人赞 举报
分享到
用户评价(0)

暂无评价,你也可以发布评价哦:)

扫码APP

扫描使用APP

扫码使用

扫描使用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