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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7个月内收到2封警告信,公司能否辞退?

张三风是斯伦公司员工。

2012年12月10日,斯伦公司以张三风2012年12月3日未经上级同意擅自离岗为由,给予张三风书面警告,张三风在该书面警告上签字确认。

2013年7月18日,斯伦公司以张三风2013年7月9日多次擅自离岗为由,再次给予张三风书面警告,该警告信“员工承诺”处注明:

“我收到了上述警告信,警告信的内容也已告知我本人,我已了解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的政策和规定……,我签署这封信表示我同意遵守公司的政策和规定,也已接受了公司的训诫。”

张三风在该警告信上签字确认。

2013年7月19日,斯伦公司向张三风送达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信》,以张三风2012年12月10日与2013年7月18日两次接到公司书面警告为由,依据《行为规范》第三条的规定,自2013年7月19日起与张三风解除劳动合同。

张三风于2013年8月1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裁决对张三风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张三风不服该裁决,遂诉诸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支付张三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0,000元。

斯伦公司《行为规范》第三条规定:未经上级同意擅自离开岗位的,每次每项将给予一个书面警告,两次书面警告将被劝退或终止劳动合同。该《行为规范》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张三风于2011年2月15日在《企业员工行为规范》员工认可签字确认表上签字,该确认表注明:“在签署本签到表的同时,即你已向公司做出如下声明:我承认已收到公司的《企业员工行为规范》,完全理解并同意本规范……。”

【诉辩意见】

张三风认为,他是被胁迫在警告信中签字的。制度第三条严重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未确定两次警告的时间范围。且公司第二次警告是在事发近10天后做出,不合理。

公司认为,张三风在七个月内收到两次书面警告,而公司员工一般在十二个月内收到两次书面警告即可被开除。张三风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两次接到书面警告,故公司开除了张三风,亦无需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张三风主张其2013年7月18日在警告信上签字系受到公司的强迫威胁,但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张三风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就其签字确认的内容承担相应的后果,根据其在警告信的签字,其已认可2013年7月9日存在多次擅自离岗行为,并接受了公司的书面警告处分。

张三风于2012年12月10日及2013年7月18日两次受到书面警告,存在擅自离岗的违纪行为,公司对其做出书面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所依据的《行为规范》亦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张三风公示,故公司以张三风存在违纪行为为由解除与张三风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张三风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张三风在七个月内因违纪被两次警告符合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公司据此对张三风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无不当。张三风要求斯伦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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