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的气温就像开启了烧烤模式,
有些伙伴不胜暑力,
请假的请假、
调休的调休、
休年假的休年假,
HR表示:批假批得心好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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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刚刚休过产假,
还能再休年假嘛?
如果你不知道
这样的年假能不能休/批,
是时候看一波案例了哟,
新鲜热乎的那种~
↓↓↓
商女士是某旅游公司的导游,2016年10月生育,开始休产假。2017年4月,商女士休满了188天产假(含当地地方法规规定的3个月的奖励假期)。
产假结束时,商女士向公司提出,因孩子需要照顾,希望将2016年度与2017年度的共10天年休假与产假合并休完。
公司认为,商女士在2016年已休了近3个月的产假,2017又休了3个多月的产假,不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何况,公司业务繁忙,急需商女士返岗工作。
那么相同的问题就来了:
商女士休过产假,
还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
商女士虽然在2016年度与2017年度休了188天的产假,但是其仍然有权享受这两个年度的年休假。
至于这两个年度的年休假假期能否与产假连续休的问题——
对于2016年度的假期,由于该公司未在2016年度作出休假安排,商女士在2017年度提出与产假合并休的,公司应当予以同意,否则应当支付300%的工资(含已支付的部分);
对于2017年度的年休假,公司可以不同意商女士与产假合并休的要求,但是2017年度要作出休假安排,否则也会产生300%的工资。
话说回来:
到底什么是产假?
就是生孩子时候休的假
……
HR:你说得虽然没毛病但是有瑕疵——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享有的休假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除了一般的法定98天产假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各地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生育女职工奖励假期。
那,什么是年假呢?
过年时候休的假
……
HR:你好像还是说错鸟——
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是指连续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劳动者,根据其累计工龄享受的一定时间的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有权享受年休假。这里的“连续工作时间1年”包括三种情况:
1.本单位连续1年;
2.在其他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1年;
3.外单位与本单位连续相加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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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产假不属于
“免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年休假义务”
的范围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由此可见:
产假是针对生育女职工的一种特别规定,是一种特殊的权利;
年休假是针对所有职工的一种普遍规定,是一种普通的权利。
对女职工而言,不能因享受特殊规定权利而丧失普通权利。这也就是说,女职工休了产假后,仍然有权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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