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根据各类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基础性工作。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
★ 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 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 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 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 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 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 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 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三级
A级
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级。
B级
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C级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哪些相应激励和惩戒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
适当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
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工商、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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