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王某于2013年 5月通过市场招聘,进入本市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担任企业副总经理。企业与王某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同时还签订了一份轿车使用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特别约定王某必须在企业工作服务5年。
去年8月底,王某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提出辞职,总经理几次对其进行挽留,但1个月以后,王某还是坚持要解除合同。为此,企业要求王某返还给予的特殊待遇轿车使用权,几经交涉王某表示不愿意返还。于是,企业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王某返还给予的特殊待遇,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予以受理。庭审答辩
仲裁庭审理时企业认为,王某被企业录用聘任其为副总经理,考虑到工作需要,所以企业给予特殊待遇轿车使用权,但双方有协议约定,王某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果在服务期限内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没有为企业服务满5年,个人应返还特殊待遇。所以企业要求王某返还给予的特殊待遇。
王某则认为,这份协议是企业考虑到本人工作的重要性,且协议约定的特殊待遇是作为工作的奖励。自己亦为企业创造了不少财富,对企业提出的仲裁请求,本人不予同意。
情况分析: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付出相应的劳动,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合同义务。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物,如汽车、房屋或者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王某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果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者违纪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须返还特殊待遇。现在王某服务期未满即提出与企业解除合同。按照协议约定,王某应该返还特殊待遇。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王某应该向企业返还特殊待遇。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议中约定,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特殊待遇,劳动者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果期限未满,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被企业违纪解除合同的,劳动者是否须返还企业给予的特殊待遇。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付出相应的劳动,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合同义务。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物,如汽车、房屋或者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者按照相应比例返还的,可以支持。
如果职工在服务期内未按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由此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王某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
本案的王某在双方协议中约定须为企业服务5年,现在其违约了,须返还企业给予的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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