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况】
牟某与某精密装备公司2014年11月10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牟某在该公司从事销售工程师工作,公司为牟某缴纳社会保险。但在实际工作期间,某精密装备公司并未为牟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1月30日,牟某经公司同意离职。2015年2月3日,牟某突发心肌梗塞住院,发生医疗费用58677.88元;后再次就诊,发生医疗费用2034.60元。
牟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后,诉至法院,认为某精密装备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致其无法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请求判令某精密装备公司赔偿医疗费损失4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赔偿职工的损失。
本案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某精密装备公司应当及时为牟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而该司未按期依法办理。
牟某离职时,某精密装备公司亦未告知牟某没有办理社会保险,致牟某离职后不久因患病住院治疗无法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产生损失。对此,某精密装备公司负有过错责任。
为此,判决某精密装备公司向牟某赔偿医疗费用损失3.8万余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一些用人单位出于减少经济上负担或其他考虑,不依法为劳动者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一方面违反了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征缴制度,侵害国家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给自身用工不规范、导致后续劳资矛盾埋下隐患。看似占了小便宜,最终损害了单位自身利益。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