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在一家800人左右的私企负责薪酬工作已经有3年了,每次发工资的时候总会有员工过来要工资条,按照公司的惯例,也就老板的意思,我们是不提供工资条的,因为怕给公司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如果员工一定要,我会手工抄给他。
现在公司新来了一个HRM,他要求我们每个月要把工资条打印出来发到员工手上,但我认为没必要,因为这一来增加了我的工作量,打印和剪裁还要准确发放太麻烦了,二来,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隐患。
请问大家,工资条是不是一定要发给员工?如果一定要发,用哪种形式比较简便?怎样才能规避一些隐藏的风险?
本文将从法律和现实两个层面来阐述工资条的发放形式。
首先,我们得搞清楚工资条的真正内涵。
工资条,百度原版解释,一张清单,分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记录着每个员工的月收入分项和收入总额。
本质涵义是企业发给员工本月工资的明细,能让员工清楚了解自己的收入构成。
从法律层面来讲,发放工资条对公司来说是一种法定义务。我国《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法律明文规定企业需要发放工资条,因为工资条是保障员工权利的一种方式。
工资条能比较全面地反映员工每月工资总额,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有没有在工资中扣除员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让员工监督单位是否扣除不该扣除的其它项目等。
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工一旦发生纠纷,工资条可以作为员工在这个公司的收入证明及明细证明,也能监督企业是否按时发放工资,是一种凭证。
从公司现实情况来看,关于工资发放的形式,各公司各有各的做法。就我接触到的而言,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
1,电子邮件形式发放。每月工资到账日前一天,员工都会收到HR发送的一份邮件,标题为XX月工资条,附有打开密码。
2,纸质信封形式发放。每月发工资前后,HR部门会忙的不可开交,打印每个人的工资明细,装入写有员工名字的信封,通知员工领取,领取签字。一系列工作,看着琐碎,但千万要细心谨慎,错发工资条带来的负面影响可不小。
3,发工资日,员工统一到人事(财务部)签字,确认金额后纸质签名,带有签名的工资条统一由人事部保管。
4,无任何工资条类型,员工有疑问可至人力资源部查询。
不论工资条发放与否,以下关于工资的工作我们人力资源部需要做好。
1,工资条的基本项目要全:工号、职工姓名、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福利费用、社保、公积金、应发工资、个人所得税和实发工资。(具体根据公司的工资构成来定)
2,每月考勤的确认。考勤关系到员工当月的具体工资数据。HR在做工资前,一定要将员工的考勤和本人、上司做好确认,以免最后由于考勤天数的错误统计导致工资的争议。
3,工资发放之后争议的处理流程和方法。工资发放之后,一定要给予员工申诉的时间和渠道,如规定“工资发放5日内有任何疑问,可至人力资源部质询”等。
4,普遍的工资变动需要提前和员工沟通,如社保公积金基数的变化。每年社保的基数都会变动,必然带动员工工资的小幅度变动,HR应及时和员工做好沟通,而不是让员工一头雾水,怎么这个月工资比上个月少了?
5,工资数额保密,工资制度透明。涨薪奖项岗位晋升等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并确保每个员工的知情权。
6,公司每月和工资有关的资料全部存档。
最后,和大家分享一个看过的关于工资条发放的劳动争议案例,供大家参考,请大家深思工资条是否应予发放。
2013年1月,崔某在为南通某建筑公司一项目施工时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同年5月,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为工伤待遇,崔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崔某的工资收入清单,而崔某则称自己年收入为十万元,仲裁委遂依据崔某年薪十万元的自述,并以此为标准计算崔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为160278.08元。
建筑公司认为,崔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年薪十万元,其实际月工资仅为5000元,遂一纸诉状将崔某告上了法庭。法庭上,崔某辩称,其工资采取年终一次性发放的形式领取,工资发放的记录和凭证均由建筑公司保存,自己并不掌握,故无法提供证据。
该案中,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因工资发放记录由用人单位保存,被告无法提供其年薪十万元的证据,建筑公司对崔某的年薪十万元的主张虽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2013年前被告的工资发放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结合当地建筑行业同岗位工资标准,推定被告主张的工资标准成立。
因此,仲裁部门根据以此为依据核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予以确认,遂判决原告支付崔某工伤保险待遇160278.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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