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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员工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违约金,是否合法?

前几天,学员A懵梦公司好不容易通过猎头“挖角”招来了一名高级技术人才。老板在支付猎头费的时候牙咬的咯咯响,一边心疼钱一边又私下考量:人才可以被我高薪挖来,也可以被其它公司更高薪挖走呀。越想越不踏实,于是找来A懵梦商量对策。A懵梦也没有啥好办法,逼得老板最后发狠说:“要不和新员工签个协议,如果他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提出辞职,就支付我们违约金。违约金就约定是他一年的年薪,这样他总要考虑考虑了。”

      A懵梦提不出更好的办法,只得暂时退下。但是越想越不踏实。老板逼着她赶紧和员工签协议,她没办法只好问我:“老师,我和员工签违约金的协议,有效吗?可以约定一年年薪作为违约金吗?”。


员工与公司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违约金,是否合法?

不合法。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于“违约金”是有明确规定的,任何企业与个人不能私自约定其它形式的违约金。

违约金只有2种形式:1.企业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的,如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2.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员工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案例】

2016年初,小王应聘到某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王试用期2个月,月工资2500元,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需向公司交纳违约金3000元。半年后,小王觉得在公司没有发展前途,于是提前30日向公司提出书面终止劳动合同申请。公司同意,但要求其先交纳3000元违约金,否则拒绝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无奈之下,小王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与小王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据此,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小王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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