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劳动合同续签?
(一)含义:
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继续签订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是终止劳动合同还是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是无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另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如果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续签的条件:以下情形,符合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
1.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存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自建立劳动关系起已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初次衽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二、结合案例:
(一)案情简介
张某等30人自2001年开始先后在某中学食堂从事炊事员工作。自2008年2月开始,学校将张某等30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放给个人。2008年后双方曾多次签订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到期时间是2016年8月31日。2016年8月15日,学校通知包括张某等人在2016年8月31日前与学校续签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视为自动离职。2016年8月31日后,张某等30人以学校没有明确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延长、工作待遇降低等为由拒绝续签,并自行离开学校,随后申请仲裁。他们要求学校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还以双方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学校支付应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的二倍工资差额,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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