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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包括哪些情形

 非法用工是指用工单位或被用工者主体不适格或合法用工单位用工行为不合法的情况。非法用工引发的矛盾纠纷是关涉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社会稳定的大问题,有必要进行法律调整,以切实维护被用工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就“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违法用工的情形”进行讨论。

  非法用工,劳动者也有权获得经济补偿,这是对劳动法的一个突破,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实务操作中,“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包括以下情形: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的并非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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