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问:我们准备成立一家公司,专门从事软件开发,不知道可有什么优惠政策?软件企业需要经过认定吗?
要弄清楚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从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前世今生说起。
一、财税政策有哪些?
2000年6月《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印发后,软件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2011年初,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培育一批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领先企业,国务院又制定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继续完善激励措施,明确政策导向,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
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一系列公告,全面落实国务院财税政策。
二、具体条件都有啥?
从2011年到2016年,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几经变化,软件企业认定也几经变化,2013年2月以前,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认定,2013年2月到2016年5月31日,按照《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认定,2016年6月1日起,按照《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软件企业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文件规定,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重点软件企业
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2.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3.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三、税收优惠是什么?
(一)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是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不包括单纯汉字化处理),均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3.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二是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上述增值税政策。
5.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
1.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6.软件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软件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的规定执行。
四、纳税申报怎么办?
(一)软件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按照规定在纳税申报时,提供《税务资格备案表》、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以及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依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二)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见附件)规定的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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