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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指导意见

北京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指导意见具体如下:

  1、规定一   没拿到房本交易 不能算无效合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市高院《指导意见》则认为,该规定在性质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相关解释,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指导意见》还规定,对于将来可能取得权的房屋的买卖合同,法院不应仅以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取得房屋权为由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卖房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房屋权,致使买房人无法过户,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规定二  房本只有一人名 单方卖房算有效

  《指导意见》规定,夫妻一方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共有房屋,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转让给他人,买房人为善意购买的,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房人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办理了房屋权转移登记,其他共有人要求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

  3、规定三  经适房未满5年 买卖合同无效

  《指导意见》规定,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已购经济适用房,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可予支持。

  卖房人转让的经济适用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4、规定四  一房多卖闹纠纷 谁办房本谁得房

  《指导意见》规定,卖房人一房多卖,而且与买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均为有效合同的情况下,按照以下顺序决定谁最终获得该房屋的权:一是已经办理房屋权转移登记的;二是虽未办理房屋权转移登记,但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此外,均未办理房屋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法院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

  5、规定五  借名买房要过户 诉到法院可支持

  《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权转移登记的,法院可予支持。

  若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

  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房价的上涨和因房价上涨而产生的社会情绪,已经成为一个广泛的话题。二手房合同买卖纠纷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如何解决,还是要依靠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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